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情况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出于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
2、须与工会协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的加班的理由、名单等情况与工会协商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3、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进一步与该部分劳动者协商。协商之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小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引发争议的,可以提请劳动仲裁机构处理。
4、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型规定。
【法条链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