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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行奖金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09-11-8 浏览次数:1005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基本工资是定额内劳动的报酬,不能充分反映职工的劳动差别。而多种多样的奖金则是超额劳动的报酬,能较灵活地反映职工的实际劳动差别。奖金作为基本工资的补充,在整个工资结构中只应处于次要或者从属地位。


    奖金的特点包括:单一性,奖金可以在报酬上只反映职工某方面的实际劳动效果的差别;二是灵活性,奖金的形式多种多样,奖励的对象,数额及获奖人数均可随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三是及时性,奖金的使用不受工资发放的限制,能及时反映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量的变化情况,四是鼓励的双重性,奖金不仅是对职工的物质奖励,还有精神鼓励的作用。


    奖金设计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由于奖金具有很多优点,用人单位乐于运用奖金激励员工。但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最常见的纠纷就是年关岁末的年终奖纠纷。对于年终奖,用人单位认为其并不是法律规定需要发放的收入,而只不过是单位为了留住员工采取的经营管理措施。因此对于发放年终奖时不在册或跳槽的员工,用人单位是拒发年终奖的。而大部分年终奖纠纷就是因此而爆发的。对此,裁判部门的意见是,年终奖包括年终加薪、年终双薪、绩效工资等,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并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因此,不在册或者离职的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对于部分用人单位将年终奖变异为留人奖的做法,情节严重的属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有关部门将以侵权论处,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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