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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加班时间的认定标准与加班工资的计发标准
发表时间:2009-11-13 浏览次数:1512

    1、加班时间的界定


    标准工时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以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所谓节假日,目前全年共有11天,分别为: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所谓休息日,一般而言是指每周周末两天。但这并不表明周六周日一定是休息日。因为,标准工时制的,每周不超过40小时即可,即不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实行5天工作制,对此《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也给予了明确。由此可见,对于实行6天工作制,总体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并不存在加班。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的节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者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周六周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由此可见,对于部分公民的节假日,即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需正常支付工资即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2、加班工资的计发


    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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