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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加班的认定与加班工资的计发
发表时间:2009-11-13 浏览次数:1773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均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应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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