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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员工会不同意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09-12-4 浏览次数:1614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由此可见,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只是裁员的法定程序,而不是要经工会批准。因此,只要企业履行了这个程序,工会不同意也可以按方案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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