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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裁员备案操作指引
发表时间:2010-3-12 浏览次数:1635

    行政执法类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用人单位裁员方案备案


    行政执法事项编号:NJ01LB—QT—0009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经采取补救措施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3、《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试行办法》第四条:企业裁减人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将裁减人员的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接到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后,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企业收到复函后,方可组织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


    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第二十条: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5%,本年度累计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10%以及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以上的,裁员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要事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5、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就[2006]4号)第十二条:企业一次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当年度累计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及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以上的,事前须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通过审核后方可实施裁员。


    行政执法程序:南京市用人单位裁员方案备案流程图


    收费金额:不收费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86590825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水西门大街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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