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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裁员备案指南
发表时间:2010-3-12 浏览次数:1518

●用人单位裁员备案条件:


    1、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5%;


    2、年度内累计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10%;


    3、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以上。


●非本人自愿,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鉴定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六级以上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现役军队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5、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减一人;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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