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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救济途径
发表时间:2013-8-2 浏览次数:965

    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拒不签订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请求(仲裁请求)维权:


    一、请求与用人单位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二、请求用人单位与本人(申请人)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件中可能会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


    二者相比较来说,第一种情形在法律层面上更容易操作,更具有可执行力;第二种情形虽然通过司法强制力也可以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内容法律就无法强制约束了,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来执行。


    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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