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江苏省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期限中止计算: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
(二)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三)委托鉴定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仲裁期间的情形。
劳动仲裁活动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劳动仲裁期限中止计算,待中止条件消除后,劳动仲裁期限恢复计算。(刘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