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哪些法定情形下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期限可以中止计算
发表时间:2011-6-19 浏览次数:1266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之日起45日内审结案件。逾期未审结的,如果是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批准延长一个月的审结期限。但有时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上述45日的审结期限是可以因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中止计算的。待中止计算的情形消除后,审结期限应当恢复计算。这些可以导致审结期限中止计算的情形包括:


    一、当事人出现不可抗拒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例如说,出现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劳动者无法按期参加庭审活动的,审结期限应当中止计算。


    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一方当事人申请委托调查或委托鉴定的情形时,调查或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结期限中。此段时间内,审结期限应当中止计算。


    三、出现其他审结期限应当中止计算情形的。(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