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法定情形下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期限可以中止计算 |
发表时间:2011-6-19 浏览次数:1266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之日起45日内审结案件。逾期未审结的,如果是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批准延长一个月的审结期限。但有时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上述45日的审结期限是可以因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中止计算的。待中止计算的情形消除后,审结期限应当恢复计算。这些可以导致审结期限中止计算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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