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发表时间:2009-6-29 浏览次数:168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果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法解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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