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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天数解除】旷工天数与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把握
发表时间:2018-3-10 浏览次数:253

    旷工是劳动者较为常见的违纪行为,实际用工过程中每个用人单位都会遇到。出于规范用工管理和出勤管理的需要,绝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在员工手册或者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当劳动者旷工达到多少多少天时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旷工的天数如何依法确定就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情形一: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当劳动者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后,用人单位将其解聘。劳动者诉诸法律途径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以用人单位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天数的解聘条件为由判令用人单位解除行为违法。此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是值得商榷的。对于旷工此类违纪行为,不应以存在约定内容为确定解除是否合法的法律条件,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也不应教条理解法律,轻易草率的作出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裁决,而是应当客观中立的对劳动者旷工行为的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进行评判和说理。以实现惩治违纪行为,维护管理秩序为根本目的。在评判旷工几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上,仲裁员和法官应当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标准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比如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第四十五条: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情形二:旷工一日就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肯定是不合适的,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此约定,该约定也会因为缺乏合理性和不符合公平原则而被法律所否定。当然,我们这里考虑的是劳动者仅存在旷工行为而无其他共同违纪行为或附随违纪行为。


    情形三:连续旷工三日可以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此标准也是目前被用人单位最广泛使用的标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旷工也分为连续旷工和累计旷工的情形。劳动者旷工三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当适用的是连续旷工的情形,而累计旷工的天数要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应当相比较连续旷工来说要有所放宽,例如在某一周期内累计旷工五天。


    备注:用人单位不应仅仅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写明旷工天数,而是应当将旷工天数与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是否属于“辞退解聘”情形进行直接对应,以防止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可执行性。(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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