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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不能扣留档案或拒绝转移关系
发表时间:2009-9-26 浏览次数:1594
    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跳槽”到其他单位的现象不少见,原工作单位以跳槽者没有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为由,扣留劳动者的档案、身份证、学历证明的现象比较普遍,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关于“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因而用人单位扣留职工档案的行为是违反了有关规章,因为职工辞退、辞职等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但用人单位依据其保管档案的优势地位,不移交档案,在问题不大的时候还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决,但无法协商的时候,用人单位应移交档案给新单位或。由于移交不及时,给劳动者造成很多麻烦,如劳动者无法找到新的工作或社会保险关系无法继续等,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并依据仲裁的结果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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