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定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成为终止劳动关系的最主要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方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都是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行政惩戒方式,不过都是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关系的常用术语,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也会有所运用,不过基本已经不具备实际意义,其基本的法律定义类似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有涉及有关开除、除名、违纪辞退解释或者争议都应当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界定。
辞职、自动离职也是劳动者单方提出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常用语,其中辞职如果经过用人单位审批,存在协商过程,等同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仅仅是单方提前通知解除的意思表示,就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自动离职也是一个非法律术语,其法律后果可能是劳动者依法解除也可能是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