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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出具书面解除决定或通知
发表时间:2011-5-13 浏览次数:2009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有很多,包括协商解除、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和直接解除。无论用人单位采取上述哪一种途径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面通知劳动者,这也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这里的通知可以有几种方式:书面签收或、邮寄送达和公告。


    法律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我个人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劳动者享有的知情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决定中告知劳动者被解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这也是作为劳动者可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2、便于劳动者的维权。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除决定后,劳动者不服的,可以持该处理决定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维权。


    3、便于劳动者办理其他手续。其他手续包括: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的移转、失业保险的申报和领取等。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的,除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外,还可以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失业保险金),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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