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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和条件
发表时间:2011-7-24 浏览次数:1430

    依据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以及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一致解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也被我们通常称之为“和平解除”,是一种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要点: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2、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后用人单位没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应当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的情形都是用人单位出现的严重违法用工行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直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出现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和人证等证据,之后应当履行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而不能直接一走了之。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劳动者的书面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后解除。


    三、劳动者离职。劳动者不要将第二项和本项混淆。本项所称的离职就是劳动者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出具辞职报告的情形。30日期限届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劳动者在适用本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保留辞职报告的副本作为已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证据;另外,劳动者适用本项解除劳动合同的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其他的权利哪怕在离职后仍然可以正常主张。在30日的缓冲期限内,劳动者应当将工作交接完毕,不要留下隐患,否则也极有可能遭致用人单位的追索。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误以为可以直接离开而无需履行通知义务。还有很多劳动者误以为即使是自己主动辞职的情况下,只要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用工行为的仍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这两种情形是目前劳动者在适用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主要错误观点。我们在此提醒劳动者,不要将自己主动申请离职和法定直接劳动合同相混淆。上述两种情形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除方法,解除的途径也完全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利益也是存在本质区别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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