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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条件
发表时间:2011-7-24 浏览次数:1246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协商一致解除。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较长而距离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也不远的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不要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要是列举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的严重过错行为。若劳动者存在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通知解除的义务并在法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的移转和终结手续。


    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过失性裁员”,而第四十一条我们通常称之为“经济性裁员”。劳动者出现过失性裁员情形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该条款所列之情形履行变更岗位或职业培训的前置手续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用人单位既可以选择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劳动报酬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出现经济性裁员情形的,在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申报程序的情况下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上述两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均有权获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当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计算。(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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