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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劳动者依法行使辞职权
发表时间:2011-7-27 浏览次数:1152

    劳动者的辞职权是自1995年《劳动法》出台实施以来一直规定的一项权利。劳动者的辞职权如果简单表述一下就是劳动者可以在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权利在劳动法律中被称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客观存在使得劳动关系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对于需要防止人才流失的用人单位来说,这种单方解除权的存在十分头疼。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对于特别重要岗位的劳动者应当通过服务期等方式增加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劳动者在行使上述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里面有两个问题,其一是如何理解这里的30日。例如,劳动者于2011年7月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时间应当是2011年8月29日。在2011年7月31日至2011年8月29日之间,劳动者仍然需要正常出勤履行职务。当然,用人单位也应当正常发放这30日的劳动报酬。“30日”的存在主要是基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目的而设置的,便于用人单位可以在30日内就工作交接和债务清偿与该劳动者清算完毕。但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这30日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在30日内就直接批复同意的,那么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就应当确定在用人单位的批复之日。30日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辞职情形的最长缓冲时间期限。其二是劳动者如何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如果劳动者采用的是当面送达的方式,则应当将辞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与用人单位的人事主管,并请其在另一份上签署收到辞职报告的陈述和时间。如果劳动者采用的是邮寄送达的方式,则应当保留寄送的回执。2、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3、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无权主张失业保险待遇。4、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有可能会被追究赔偿责任。根据省法院和省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用人单位出现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需要劳动者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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