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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劳动条件及保护存缺陷
发表时间:2011-7-30 浏览次数:114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此条款的解析,我们认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不可否认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就没有怎么出现过。但尽管这样,我们还是需要提醒劳动者在适用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能随意以自己的主观判断为依据。我们在接待劳动者的咨询中曾经多次听及劳动者表述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情况。但劳动者毕竟不是专业人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概念也比较抽象,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也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以及用人单位的所属行业而有所区分。因此,劳动者不能主观认为何种情况已经达到了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而需要通过第三方的专业机构来进行评定和判断,比如说安监部门或卫生部门。(2)劳动者适用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告知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3)劳动者依据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法律肯定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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