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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发表时间:2011-7-30 浏览次数:1805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所谓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这一概念本身较容易理解,我们在这里主要解释一下几种特殊例外的情况:(1)因客观情况仅仅延迟数天发放劳动报酬不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这里的客观情况可以包括遇节假日的顺延发放,因银行的原因导致的顺延发放等。有的时候哪怕是因为用人单位资金的问题导致仅仅拖延数天的发放行为在法律上也不一定被视为“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原因。(2)用人单位出现经济状况恶化无法及时发放劳动报酬时已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的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应当在报备的材料中阐明经济恶化状况的原因,提供经济状况恶化的证据以及解决方案和劳动报酬的预备发放时间。最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就上述情况主动向劳动者进行说明并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解释。(3)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抗辩的。例如绩效工资是以某种条件的达成为发放依据时,但条件尚未满足的等。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则可以认定为“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其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谓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我们也同样解释一下几种特殊情况的例外。(1)因客观情况或者经济状况框恶化的原因导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具体内容可参照上述的解释。(2)用人单位有合理理由抗辩的。比如说,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被扣减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被依法调岗的;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等。出现这些情况的,除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的上述扣减行为是违法的,否则“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不能成立。


    其三: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只要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和“未足额”之一的,劳动者就可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可以要求补发工资或补足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是“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中最突出的纠纷之一。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加班工资的问题上出现基数计算错误或者计算方法错误等情形,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月加班时间和月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向劳动者公示并请劳动者签字确认。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在加班工资的问题上因小失大。(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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