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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发表时间:2011-7-30 浏览次数:1186

    用人单位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直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在民事法律上都有明确的定义,在此就不再赘述了。


    本条款对于劳动者来说因举证难度巨大使得实践中很少涉及。特别是胁迫和乘人之危这两种行为,几乎可以说是无法举证。相对来说,欺诈行为的举证难度相对较小。比如说用人单位承诺给劳动者某种待遇或者某种丰厚条件,但之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对于劳动者来说,这就需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前注意固定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招聘广告以及变更通知函等证据。这些书面材料上的承诺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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