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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情形的解析
发表时间:2011-7-30 浏览次数:133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适用本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用人单位需要对“录用条件”的客观存在、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劳动者如何“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针对“录用条件”的相关举证责任,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入职登记中、劳动合同中以及规章制度中对不同劳动者的录用条件进行明确并向劳动者公示,保证录用条件的合法性。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上,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量化或者考核的方式使得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结论能够实质表现出来,而不是仅仅一句不胜任工作就解除了事。


    二、解除行为必须是发生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已经结束试用期,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劳动者可以据此诉请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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