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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员工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1-8-7 浏览次数:1728

    受到职业病威胁的劳动者以及职业病人是社会弱势群体,非常需要国家的关怀和法律的保障,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给予劳动者法律保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港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在适用上述条款时,作为用人单位方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本条款适用的对象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而不是“已经经鉴定构成职业病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足以会对其构成职业病危害,即使其尚未患有职业病,也应当按照本条款执行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疑似患有职业病的病人,其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也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如果该疑似职业病病人经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后确认没有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则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再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了。(二)该条款仅仅是限制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患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该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严重过错行为的,用人单位是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受本条款约束的。同样,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无需接受本条款约束的。(三)用人单位违反本条款规定与患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补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旦查实该劳动者确实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享有职业病待遇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经查实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同时还可以主张职业病待遇的赔偿。(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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