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是对屡次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教育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特殊行政措施,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直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但鉴于劳动者被劳动教养后,必须由教养机关执行强制劳动,这导致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解除其劳动合同。此为用人单位对于被劳动教养劳动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刘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