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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非本人自愿用人单位不得裁减的劳动者包括哪些
发表时间:2012-9-1 浏览次数:2330

非本人自愿,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五级至七级工伤)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医疗期以法律规定的年限为准)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十五年的工作年限必须是连续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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