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
发表时间:2011-8-30 浏览次数:2558 |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签署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文件。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而不是某个自然人,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是以法人名义作为用工主体出现在劳动合同中的。同时,法人身份也是劳动关系建立的一个关键要件,这也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之一。从以上这些分析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作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上没有主体资格变更或者主体资格丧失等情形,即使其法定代表人更换了,后任法定代表人仍然需要对前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自然也包括在内。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出现了新领导上任否认旧领导以法人名义签署文件效力的争议,其实这些异议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当然,如果前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签署的文件本身的合法性就存在异议的则另当别论。(刘毅律师) |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