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通过当事人再次协商,对原定条款作部分修改、补充或删除,重新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
1、合意性:一般而言,劳动合同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进行变更。
2、时限性: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劳动合同期满后是不能再变更的。这是劳动合同变更与劳动合同续签的区别之所在。
3、限定性: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且需要变更的条款应当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履行完毕的条款则无变更的必要。
4、可变性:需要变更的劳动合同条款是依法可变更的条款,依法不应作为变更对象的条款,即法律不允许变更的条款,不得进行变更,如劳动合同双方的主体不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