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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履行】如何确定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能否恢复履行
发表时间:2017-12-4 浏览次数:264

    面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劳动者认为该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和解除程序的,在法律上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根据劳动者救济权利的种类不同,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诉求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恢复履行劳动合同;3、劳动者选择恢复劳动合同履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劳动合同被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恢复劳动合同履行之日止的工资损失。


    这里我们仅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会从哪些角度认定劳动合同是否符合继续履行的条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角度一:劳动者的诉求选择。劳动者的诉求选择是支付赔偿金还是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审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基础和方向。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选择的诉求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将不会就劳动合同是否符合继续履行条件进行实质审理,而仅是司法审查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角度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如何。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满足可以判令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条件。对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已经到期或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情的,不宜判令双方恢复履行。角度三:双方是否存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诚信和信任基础。诚实守信是所有法律关系建立的基本原则,如劳资双方已经矛盾深刻,相互猜疑,互不信任的,不宜判令双方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否则后续会引发更大的劳资纠纷,不利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劳动者的安全健康。角度四:劳动者是否处于工作状态。如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自主创业,或已与其他合作方建立合作关系,而上述关系的建立已经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恢复履行的,不宜判令双方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角度五:劳动者确实存在重大过失行为,而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仅是因为程序瑕疵被认定违法的,因劳动者自身存在重要过失,为平衡双方的利益,不宜判令双方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恢复履行的决策权上,首先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应当询问用人单位的意见。如果用人单位同意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视为双方协商一致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也应当尊重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在用人单位同意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如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在诉讼阶段又表示同意继续履行的,法院应当按照双方协商一致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认定和记录。反之,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不服其他仲裁结论起诉至法院时,用人单位又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院仍然应当针对劳动合同解除是否违法、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恢复履行条件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当仅参考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的意思表示而剥夺了其在诉讼阶段的诉讼权利。最终,劳动合同是否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决定权在法院。劳动者主张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不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虽然应当驳回劳动者主张恢复履行的诉讼请求,但如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确属违法的,仍应当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者无需另行再提起仲裁和诉讼。(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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