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 |
发表时间:2009-4-11 浏览次数:2433 |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最常见的情形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没有包括试用期内解除的情形,换句话说,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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