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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
发表时间:2009-4-11 浏览次数:2433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最常见的情形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没有包括试用期内解除的情形,换句话说,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


    不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尽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但是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以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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