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期限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期限,两种期限在劳动合同以及服务期的履行中存在着相互交错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小于服务期期限的。这种情形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当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新)劳动合同与服务期协议应当继续同时履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服务期协议也同时终止且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服务期协议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下希望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协议的,应当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对服务期协议履行的方式另有约定的,双方的约定优先。例如说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继续有效,双方应当持续履行至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双方有类似的约定,可以排除法律的规定,以约定的内容为优先履行的依据。
2、劳动合同期限大于服务期期限的。这种情形操作中较为简单,因为服务期协议到期后劳动合同仍然未到期。但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将直接影响服务期协议的继续履行。因此,这里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解除原因和解除主体将直接决定着劳动者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内容可见本网服务期专题的相关内容。
3、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期限相同。这种情形出现一般较少。因为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期限相同,因此当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的,因服务期协议也同时到期终止,所以不存在相冲突的矛盾,完善两项协议的终止手续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