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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是否需要同时承担赔偿金和违约金?
发表时间:2011-4-23 浏览次数:2628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因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法律后果中违约金的给付已明确包括在内。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也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案例中很多都是因为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因此,在相关案例中,是否用人单位既可以主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要求劳动者给付赔偿金,也可以主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劳动者给付违约金呢?


    我们认为,赔偿金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而违约金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法律后果,看似二者来源于不同的违法或违约行为,但用人单位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就劳动者的同一违法或违约行为同时主张两项损失,重复获赔(补差的情况除外),这也不符合我国法律“损失填补”的民事赔偿原则。因为江苏省目前没有有关赔偿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以及两者关系的具体规定,我们姑且在这里参考一下上海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这条的规定其实就是说,当约定的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不用再需要支付赔偿金。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劳动者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劳动者不仅应该支付违约金,还应该补足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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