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服务期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承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责任。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指的是用人单位存在的严重违法用工行为,包括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之情形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服务期协议也应当一并解除且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