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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内被辞退的无需对违反服务期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时间:2011-4-23 浏览次数:1845

    一般来说,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的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需对服务期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例外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叙述的严重过错情节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然需要对服务期协议无法履行承担包括给付违约金在内的违约责任。


    在用人单位以严重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情形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不包括“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这也就是说,与用人单位订立服务期协议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要求劳动者承担服务期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除了上述规定外,《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也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此规定也可以侧面反映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时,是不需要承担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成本和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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