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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服务期设立的前提:“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发表时间:2013-8-4 浏览次数:1576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如何理解什么是“专业技术培训”呢?


    一、概念:专业技术培训,通常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培训结束回用人单位工作。一般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进行的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安全生产教育等培训。如用人单位因新产品的批量生产,引进新型机器,更新生产线,安排员工进行半脱产式生产培训,学习使用机器以保障新型生产线的正常运作等,这种培训只能属于用人单位的常规生产培训,不属于法定的专项培训。


    二、形式:专业技术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半脱产、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都必须是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费用派劳动者进行定向专业培训。至于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究竟有多大,劳动合同法并没规定具体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法律对此没有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需要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考虑。


    三、期限:服务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限制性规定,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注意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设置过长的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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