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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对用人单位设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1-5-13 浏览次数:2148

    劳动法没有直接规定对单位违约是否可以设定违约金。依据特别法服从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于用人单位,我们认为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则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何谓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金钱。由于违约金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同时又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有力的担保,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双方设定违约金的情形是司空见惯的。然而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一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却是被法律严加限制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可以设定违约金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情形。因为违约金的支付必然会造成劳动者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几年的劳动成果,而设定违约金时劳动者又往往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造成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野蛮用工的行为却披上了合法的外衣。鉴于此,《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上述规定的出台,再次体现出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可是,有些劳动者甚至人事工作者却产生了一个疑问,为什么只能对劳动者违约设定违约金而不能对单位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呢?单位违反约定,进行调岗调薪、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难道就不能通过违约金的形式来加以约束吗?事实上,劳动者完全可以在合同中要求设定对单位违约的违约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违约的情形,对于单位违约金的设定并未加以限制。“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劳动法律没有禁止这样的约定,那么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完全可以通过约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双方当事人则相应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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