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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合并分立不影响服务期协议的继续履行
发表时间:2011-4-24 浏览次数:1976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和分立事实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依据这一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不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分立而变更。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改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条规定又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改制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而服务期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无论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改制,服务期协议也应当由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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