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北京某服装公司员工,一直在公司产品销售专柜所在的商场从事销售工作。张某接受所在商场的管理,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560元。2008年7月,张某以服装公司与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服装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6月的双倍工资15805元。
在仲裁中,双方在双倍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产生分歧。原来,虽然双方对工资有约定,但服装公司将每月应缴纳的260元社会保险费也打入张某账户,2008年2月至2008年6月,加上销售提成,张某实领工资为15805元。因此,张某要求以这个实际收入为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
但服装公司认为,张某为公司临时工,非正式用工,因此,不应对他支付双倍工资。即使支付双倍工资,也应按照约定工资支付双倍工资,而不应包括销售提成与社会保险费。
最终,仲裁委员会和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焦点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对于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笔者认为,自1995年 《劳动法》实施以后,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劳动合同用工的基础。在劳动合同用工的基础上,对于任何公司与劳动者来讲,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计划经济时代具有身份特征的管理关系。在这样的基础上,我国劳动用工不再区分身份关系,也不再区分临时工与正式工的概念,统一称作劳动合同用工。企业都应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均应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服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2008年2月至2008年6月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负有每月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