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双倍工资是以什么为计算基数呢?就南京地区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有的是以实发工资为计算基数,有的是以应发工资为计算基数,有的又是以最低工资为计算基数,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我们认为,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应当是劳动者的实发工资数额,包括劳动者的津贴、奖金、加班工资等。我们的理由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工资组成的通知》中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范围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福利、津贴和奖金等。既然双倍工资是依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报酬计算得出的,那么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中自然应当包括之前所述的工资构成。另外,我们之所以排除双倍工资按照应发工资数额计算的观点,主要是因为应发工资中尚未扣除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项目。如果将这些尚未扣除的项目作为计算基数计算至劳动者可以获赔的双倍工资数额中,就相当于劳动者获取了本应缴纳给国家的扣减份额,这就不合理了。
省法院新近出台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中也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双倍工资构成项目中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和奖金等项目。指导意见中甚至明确了如果劳动者的月劳动报酬中包括季度奖、年终奖数额的,应当将这些数额按照其所属的奖金周期类别分摊至当月工资后以最终得出的数额作为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例如,劳动者在12月份的劳动报酬为10000元,其中3600元为年终奖的,那么首先应当将3600元除以12得出当月年终奖数额为300元,那么12月份该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应为(10000-3600)+(3600/12)。(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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