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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后能否视为对双倍工资支付的免责
发表时间:2014-1-9 浏览次数:1488

    最近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了一种对于双倍工资处理的观点,就是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旦之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那劳动者就无法主张自双倍工资产生之日起至补签前一日止的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补签就意味着对用人单位补签前双倍工资的免责。目前,南京一些区县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中也的确按照上述观点对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了驳回。问题在于,该观点正确吗?符合法律规定吗?


    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主要体现上对立法本意的理解上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的区分上。首先,从立法本意上理解,双倍工资是法律对于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设置的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双倍工资条款制定的本意并非在于双倍工资的支付,而是以双倍工资的代价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按照上述观点理解,那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拖延数月签订劳动合同,后视劳动者的工作表现随时签订以此规避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上述观点成立,那双倍工资条款的设立意义何在?法律又如何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的行为呢?其次,从救济途径上来说,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会使得劳动者在法律上产生两个救济权利,第一是请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第二则是依法支付未签订期间的双倍工资,该两项权利是可以同时成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上述观点将两项救济权利混同,认为用人单位只要补签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就自然丧失了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利是明显错误的。对于类似纠纷,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法应当是以劳动合同补签为根本,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审查其请求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若该权利仍在保护期限内的,即使用人单位补签了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也应当予以支持,只是计算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时效应当自劳动合同补签之日起往后计算1年。(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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