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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缺少法定必要条款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双倍工资
发表时间:2012-12-8 浏览次数:1655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对于该条款的通常理解为:用人单位“不作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法定责任的前提。但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并非劳动合同或者虽然名为劳动合同,但欠缺法律条款的,劳动者能否以劳动合同存在瑕疵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呢?


    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劳动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是劳动法这一公法调整下的民事主体订立的符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契约。因此,劳动合同在规范上较一般的民事合同更为严格,法律上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也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通过对上述条款的解析,我们认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8项条款的合同才能称为劳动法律概念上的劳动合同,合同缺少任意一项必备条款都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视为未订立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就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所以我们在这里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概念其实是包括了两个方面:其一是自始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未订立与劳动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或承诺;其二是用人单位订立的是有瑕疵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强制性要求。以上两种情形都视为“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给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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