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
发表时间:2013-12-29 浏览次数:1544

    在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劳动者已明确提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逾期或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这一点与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在法律规定上有所区别。具体来说,若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原劳动合同已到期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若原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但劳动者已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该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订的,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当自原劳动合同到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与该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订的,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当自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用人单位在入职文件中承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在续签通知中明确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第一种情形下,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30日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第二种情形下,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当自劳动合同到期满30日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因为这两种情形并非法律规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承诺行为而产生的签订义务,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标准来确定。


    三、因符合法定条件而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中,除了在起算时间上与未依法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本质区别外,逾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法律上并未规定截止计算时间,这也是其与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产生双倍工资的区别之一。计算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为自用工行为之日起满一年,也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双倍工资最多为11个月。之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这一点法律上包括我省的法规中都规定的比较明确。但法律上及我省法规中均未规定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截止时间(补签是截止计算双倍工资的通常标准)。所以,我们认为,既然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且逾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需要再视为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因此,逾期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截止时间不受11个月的限制,应当持续计算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签之日止。


    四、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依法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双方依法直接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