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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伪造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发表时间:2012-1-7 浏览次数:1888

    以下内容为本网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实践中存在这么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使用伪造的劳动合同前往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备案,并使用该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待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就以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进行抗辩,而且这种抗辩在南京地区也曾经被劳动仲裁机构采纳并驳回了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那么这种抗辩是否合理呢?


    我们认为,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之一,该义务与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仅仅是在实践中存在关联,而在法律上是没有的,包括两种法律关系的救济途径也是不同的。除此之外,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在审核用人单位送交的劳动合同文本时也仅仅履行的是形式审查义务,对于该劳动合同上签字的真实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是没有法定义务去核实的,所以不能以劳动者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来认定代签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了。用人单位只要使用伪造的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就可以规避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我想这不是立法者希望看到的法律执行力。(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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