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当属于赔偿金性质 |
发表时间:2011-12-3 浏览次数:1463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对于双倍工资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理由包括:首先,双倍工资数额的产生是依托于劳动者当月的劳动报酬数额;其次,双倍工资应当是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这也与劳动报酬的发放周期是一致的。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属于赔偿金性质。理由主要是双倍工资的产生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劳动付出没有关系。双倍工资责任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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