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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当属于赔偿金性质
发表时间:2011-12-3 浏览次数:146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对于双倍工资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理由包括:首先,双倍工资数额的产生是依托于劳动者当月的劳动报酬数额;其次,双倍工资应当是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这也与劳动报酬的发放周期是一致的。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属于赔偿金性质。理由主要是双倍工资的产生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劳动付出没有关系。双倍工资责任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属于赔偿金性质而非劳动报酬,理由与上述第二种意见基本相同。双倍工资虽然名为工资,但实质为国家为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形式设置的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建立在双倍工资属于赔偿金性质的基础上,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就应当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而是应当按照省法院新近出台的指导意见自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终结的次日起往后计算一年。有关省法院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规定的详细解读,您可以阅读本网“劳动仲裁时效”中的相关内容。(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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