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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各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
发表时间:2009-10-10 浏览次数:1451

    根据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注册地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2004年1月1日起纳入本市工伤保险范畴。


    “成立之日”是指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属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目前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为三个档次:分别为一类0.5%、二类0.8%、三类1.2%,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无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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