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各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 |
发表时间:2009-10-10 浏览次数:1451 |
根据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注册地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2004年1月1日起纳入本市工伤保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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