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在南京地区(不含五县)的部、省属用人单位与在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在宁部队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或第三人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且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3.受理认为应当由省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参阅文件:
《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995年1月13日,省政府令[1995]54号)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1996年9月28日,苏劳仲委函[1996]1号)
《关于在宁部、省属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管辖范围的通知》(1997年11月5日苏劳仲办[1997]5号)
《关于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1998年2月25日苏劳仲委[199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