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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职权和范围
发表时间:2009-6-27 浏览次数:1827

    1.受理在南京地区(不含五县)的部、省属用人单位与在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在宁部队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或第三人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且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3.受理认为应当由省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参阅文件:


《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995年1月13日,省政府令[1995]54号)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1996年9月28日,苏劳仲委函[1996]1号)


《关于在宁部、省属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管辖范围的通知》(1997年11月5日苏劳仲办[1997]5号)


《关于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1998年2月25日苏劳仲委[19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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