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应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就南京地域而言:
1、不服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的,当事人一般应当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的,当事人一般应当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
3、不服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本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提醒:上述法律规定表述管辖标准为“一般”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除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之外,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