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仲裁机构对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认定 |
发表时间:2012-4-29 浏览次数:3060 |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标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而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标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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