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工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的管辖如何确定? |
发表时间:2009-5-4 浏览次数:3140 |
某公司总部设在上海,南京设有分公司,2007年5月,该外资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聘用王先生为南京分公司销售部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5年;月薪为底薪8000元加销售奖金。2008年7月,公司以王先生的销售业绩不佳为由与王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公司最后通知王先生可以到上海申请劳动仲裁来判定双方解除合同的赔偿问题。王先生不认可公司要求去上海的说法,其想在南京申请仲裁,可又不知道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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