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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管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发表时间:2009-6-27 浏览次数:22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所以,不要被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约定管辖所迷惑,特别是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在全国各地下设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约定劳动争议管辖到用人单位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在地管辖是无效的,劳动者一定要认准合同履行地是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法律依据,不要怕用人单位约定管辖,而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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