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诉人所诉被诉人主体不在本委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因仲裁委员会的上述理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文)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或应当审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应受理。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律师点评:劳动争议案件国家确立了仲裁前置程序的相关规定。即保障劳动争议案件能够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实体审理,便于纠纷的解决和处理。但是仲裁委员会只是因为管辖错误的理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的,因案件本身没有经过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审理,因此不属于最高院规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申诉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